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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银行贷款起风波

舟山日报  作者:王立伟   2010-05-10 09:34

[摘要] 4月29日,银行方面承诺的放贷利率是7折;到了5月4日,银行方面却要按新规以8.5折来放贷,定海姚女士就因为这个利率差与邮政储蓄银行东园支行“抬上了杠”——

放贷7折变8.5折

4月20日,定海姚女士向邮政储蓄银行东园支行咨询房贷利率,得到的回复是首套房可享受7折,这个折扣与其他银行相比算比较优惠。于是在4月29日,姚女士准备好了各类资料,提交当日即获得受理,姚女士在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上签字并落了手印。姚女士所购买的房屋总价为53万元,向银行贷款14万元,分7年付清,每月还贷不到2000元,银行方面也给姚女士办理了邮政储蓄银行的户头。

5月4日上午,姚女士接到银行方面的电话,她的房子贷款要按照8.5折来放贷,姚女士认为,自己明明是在新政出台前签的合同,怎么能按新政出台后的利率执行呢?

合同没有银行方签字

5月4日,记者接到姚女士的电话赶到了位于定海解放东路上的邮政储蓄银行东园支行。对于姚女士的质疑,邮政储蓄东园支行蒋行长表示,4月30日晚上,接邮政储蓄银行浙江分行通知,客户购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85倍,也就意味着姚女士必须以8.5折利率获得房贷。

蒋行长说,尽管姚女士当时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时,银行方面参照的是7折利率,但在这份合同上并没有银行方面的签字,而且银行方面对于房贷的执行,也只能按照上级的要求执行。蒋行长说,从银行受理个人申请到放贷,一般所需时间为10天到半个月,在这期间发生的房贷利率变化,银行会以新的房贷政策执行。

 姚女士则坚持认为,自己与银行方面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在4月29日,因此,从履行合同情况看,银行应该以7折利率来进行放贷。

有效合同应双方签字认定

浙江桀言律师事务所刘勇平律师认为,作为有效合同应该得到双方的签字认定,姚女士出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不能算是份完整的合同。

他说,房贷政策有其突然性,对于银行方面来说,在未正式放贷之前执行新的房贷利率是没有过错的;对于当前多变的楼市政策,购房者也需打些提前量,尽量规避风险。

陪同姚女士前来办理贷款手续的中介机构负责人也表示,这种事情以前也碰到过,购房者只能按新政执行。

 

标签: 购房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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