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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引发购房纠纷 普陀法院成功调处

舟山日报  作者:胡洁松 李彬彬  2011-05-17 10:35

[摘要] 去年10月,该案原告韦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向我市某置业公司购买了位于东港的一套房屋及停车位,总价78万余元,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中52万元通过银行商业贷款按揭支付。韦先生依照合约支付了首付款后,在向银行办理纯商业贷款时,恰好遇上今年1月“新国八条”实施,银行按照相关规定,拒绝了他的按揭申请。

近日,普陀区法院调处了一起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去年10月,该案原告韦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向我市某置业公司购买了位于东港的一套房屋及停车位,总价78万余元,并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中52万元通过银行商业贷款按揭支付。韦先生依照合约支付了首付款后,在向银行办理纯商业贷款时,恰好遇上今年1月“新国八条”实施,银行按照相关规定,拒绝了他的按揭申请。

韦先生觉得自己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新政出台无法办理按揭,致使自己无法履行合同,无力支付购房余款。于是,他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普陀法院在今年3月30日受理此案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经过多方努力,双方最终同意解除合同,目前当事人已办妥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认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受人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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