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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舟山市人才办   2014-07-29 09:34

[摘要]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人才到新区创新创业,根据《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舟委办发[2014]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安居工程包括免费赠送住房、购买人才限价房、实行购房补贴、提供周转住房、发放租房补贴等五种保障模式,程度地满足新区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含新城管委会、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部省属在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注册地在市本级的企业。大学生村官参照全额事业单位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部省属在舟高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另行商定。

第四条  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申请人必须事先进行相应的人才认定。人才认定办法参照《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舟组[2013]10号)。

《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中所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人才荣誉等按以下标准界定:

1、学历学位是指全日制教育期间获得的相应学历学位。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职称是指经人事部门认可并发文公布的相应职称。

3、人才荣誉、奖励等是指经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认可并发文公布的各类奖励、荣誉等。

4、年薪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为准。

第二章  住房保障申请

第五条  申请受理。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申请实行“一口受理”、“流转办理”,申请人只须向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按照流程进行流转办理。

第六条  人才安居工程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的享受由人才个人提出,如实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报送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并附本细则中所规定的相应材料。

2、受理审核。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后,分别送市人才办、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审核。

3、集体研究。定期召开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对经部门审核后的申请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可享受的人员名单及相应的政策。

4、统一公示。经研究符合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的,将申请人姓名、人才层次及享受标准等内容,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舟山市人才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5、兑现政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及时办理兑现相应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

第七条  申请时间规定。人才安居工程政策中的免费赠送住房、人才限价购房、申请购房补贴可实时申请受理,人才公共租赁房、租房补贴采用定期集中申请方式,一般每年二次,具体以市人才办公告为准。

第八条  工作年限界定。

1、第(一)至(九)类人才工作年限以市人才办出具的工作证明为准。如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入编当月开始起算;如在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入职并开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当月开始起算。

2、第(十)、(十一)类企业人才,享受购房补贴时,须已在该企业服务1年以上,时间以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为准。

第三章  免费赠送住房

第九条  享受对象。免费赠送住房对象仅指《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一)类人才。

第十条  赠送方式。采用先住后赠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第(一)类人才,在舟山工作期间,由市住建局提供2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由其无偿使用,在舟山连续工作满8年后,所住住房作为奖励,无偿归其所有,并可办理完全产权。

第四章  人才限价房

第十一条  申购对象。人才限价房的申购对象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二)至(四)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须没有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

第十二条  申购标准。享受限价购房的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第(二)类人才申购价格为同期同类地段市场成交均价的50%,第(三)、(四)类人才申购价格为同期同类地段市场成交均价的60%,成交均价以市住建局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为准。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交易。

第十三条  申购房源。人才限价房的房源仅限于市住建局提供的指定房源。

第十四条  申购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购人才限价房,应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办出具的引进人才认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人才限价房申购表》;

3、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4、企业人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五条  住房回购。对在舟山连续工作未满8年的人才,其所购买的人才限价房由市房管局(市公共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按申购价格加利息(按回购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回购,所需资金及相关税费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第五章  购房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对象。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二)至(十一)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须没有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第(十)、(十一)类企业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已在该企业服务1年以上。

第十七条  新购商品住房认定。

1、新购商品住房区域应在舟山本岛范围内(含朱家尖、鲁家峙和长峙岛,下同)。

2、新购商品住房包括房地产企业新开发的商品住房(现房、期房),以及市场上出售的二手房(不包括申请人购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持有的房产)。

3、新购商品住房的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

4、新购商品住房须是申请人本人完全产权或是夫妻双方共有产权。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办或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购房补贴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新购商品住房尚未交付的,还须提供购房合同;

6、企业人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九条  产权管理。第(二)至(九)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房屋入市交易的(改善性购房除外),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除提交存量房转移登记所需的材料外,满8年的还应提交市人才办出具的工作证明;未满8年的提交市人才办一次性收回购房补贴的缴款凭证。

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在尚未交付前,若需办理变更或退房手续的,需征得市人才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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