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现对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相应调整。
根据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现对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相应调整。
1、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多2次。
2、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3、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4、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时,优先发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
5、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地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原缴存地终止缴存时间与现缴存地开户缴存时间是连续的)。
6、职工在6个月内重新就业启封公积金的,原缴存时间大于6个月的,启封后足额连续缴存3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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