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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下通知 降价退房恐难获法律支持

钱江晚报  2012-02-23 10:30

[摘要] 所谓的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突然间发生的情况转变,这是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料的,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购房者说sf

风险不能全部让我们承担sf

购房者 李先生sf

2010年上半年,我在萧山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合同的第四天,正好遇上新国十条出台。当时我急死了,因为之前我已经有两套房子,按照新政规定,我这样的情况是不能贷款的,但是我一下子又拿不出那么多钱。和房东商量之后,对方也不同意,估计是对方觉得新政出台,以后房子卖不出价钱。sf

没办法,我只能找律师,律师建议我用情事变更来退房,说北京当时已经有成功案例。后来跟房东协商之后,我赔了几万块违约金了事。sf

购房者 赵先生sf

我也在向开发商要赔偿,不过现在的理由不是情事变更,是因为开发商在销售时隐瞒了一个重要信息。sf

现在再用“情事变更”来提出退房等要求,好像已经跟不上了,因为调控了这么长时间,什么样的人有购房资格,能不能贷款,已经很清晰了。不过我还是认为,房子的总价这么高,如果风险全部让购房者承担,这有点不公平。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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